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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院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0-10-31 09:56:13  浏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学院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完善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38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选优配强学院党的委员会

(一)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二)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设置为党委的,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设置为党总支的,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党员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党委副书记或委员,党员副院长、工会主席一般应进入党委领导班子。每个学院应当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委员还可包括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有威望的师生代表。学院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

二、工作职责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学院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有关工作,负责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教研室、研究所等单位负责人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人才队伍规划,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在人才引进、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师德关。

(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强化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和针对性,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和谐。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

(六)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教研室、研究所等单位负责人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等重要事项,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五)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人选推荐、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教研室、研究所等单位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检委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

五、议事制度

(一)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党员院长召集并主持。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五)因故无法参会的委员,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七)凡涉及与会委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须回避。

(八)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九)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六、议事程序

(一)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逐项进行。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相关人员补充说明,然后展开讨论。

(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

(三)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意见,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四)对表决事项,可根据事项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

七、制度落实

学院党委委员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党委权威,认真执行会议决定,按照分工抓紧组织落实。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学校党委对学院党委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党委会议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院党委书记要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检查、督办。

八、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其他有关教学单位设置的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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