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良好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全校校聘在岗教职工均为考勤对象。各院、部、处、室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人员的考勤工作。
二、考勤有关事项
(一)填报内容。主要包括出勤、进修访学、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二)考勤时间计算。考勤时间以半天为单位计算。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产假、探亲假的计算天数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续假者,前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三)学校实行日考勤月上报制度。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所辖人员考勤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见附1)报人事处,以此作为薪酬发放、转正定级、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专任教师按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及校、院、系(教研室)规定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活动时间进行考勤;其他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时间进行考勤。
(五)各学院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考勤,考勤结果由学院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人事处;其他二级单位以现行处级机构为单位考勤。考勤工作应做到准确无误,考勤内容计入考勤表。
(六)按学校要求执行借调、挂职锻炼、援疆、扶贫、支教等任务的人员,视为出勤;公派进修访学、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的视为出勤。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到岗需要请假的,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放假,各二级单位适当安排教职工轮休,并根据岗位性质进行弹性考勤。
三、请、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见附2),按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生效。所有类型请假单均须随当月考勤表报人事处。
(一)事假
事假指教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经本人申请并被批准的假期。
事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3天以上,请假单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联系或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病假
病假指因病不能工作,持有我校校医院或合同医院诊断证明(在京外突发疾病必须就医者,需取得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获得批准的假期(工伤治疗期间的人员除外)。因打架斗殴、酗酒等不当行为致伤或致病者,在养伤、养病期间按事假处理,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按旷工处理。
当月请病假累计不超过5天,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请假单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联系或分管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婚假
教职工可享受5天婚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
产假及陪产假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合法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产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1.按国家规定合法生育的女教职工,享受产假及生育奖励假共计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享受42天产假。
3.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及陪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
探亲假
探亲假指教职工与居住异地的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由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具体按国家探亲有关规定执行。
(七)旷工、迟到、早退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5)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6)虽然出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2.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工作时间上、下班的应记迟到或早退。
(八)其他说明
1.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须事先书面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书面请(续)假者,须先口头向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同意,并于到岗后及时补办正式请(续)假手续。违者按旷工处理。
2.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旷工、迟到、早退的薪酬计算
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类津补贴,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事假
1.当月请事假不超过5天的,按日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21.75。
2.当月请事假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按日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1/21.75。
3.当月请事假超过10天,按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的1/21.75。
4.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发当天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病假
1.累计病假不超过40天,按下列规定执行:
病假不超过40天的,按日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21.75。
2.累计请病假超过40天不超过120天的,从第41天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日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21.75。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月基本工资标准的10%,并按日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1/21.75。
3.累计请病假超过120天的,从第121天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月基本工资标准的20%,并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月基本工资标准的30%,并扣发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
4.累计请病假不超过120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出勤天数按比例发放;累计请病假超过120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5.请病假超过40天的教职工,病愈上班时,需向人事处提供由医院出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证明)。上班后不足40天,又因病续假休息者,其病假天数要与上班前的病假天数连续计算。
6.病假期间薪酬待遇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7.长期病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1.婚假期间薪酬照发。
2.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薪酬照发。
3.丧假期间薪酬照发。
4.探亲假期间薪酬照发,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四)旷工、迟到、早退
1.对旷工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时间长短,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1)当月旷工1天的,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和当月1/2基础性绩效工资。
(2)当月旷工2-3天的,扣发旷工日基本工资和全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3)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除按一个月内旷工天数方式处理外,自下月起降低一级岗位聘用。
(4)扣发旷工者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5)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迟到、早退的,按单次迟到、早退时间累计之和计算,参照旷工标准扣发相应薪酬。
五、公派学习期间管理及薪酬计算
(一)公派国(境)内学习
公派国(境)内学习是指到国(境)内其他高校或有关单位短期进修、访学、干部培训、攻读学位等。经批准外出学习的教职工,在批准学习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公派国外学习
公派国外学习(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是指到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学、合作研究等。经批准到国外学习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在批准学习期间,薪酬发放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公派出国留学教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矿大京人字〔2017〕44号)执行。
六、因私出国(境)管理及薪酬计算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前须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3),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
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工作日出国(境)的,须同时履行出国(境)和事假审批程序,出国(境)期间薪酬待遇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者,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办法》(中矿大京人字〔20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