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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0-10-30 09:44:29  浏览: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开展学校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建设世界一流能源科技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二)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三)巡察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巡察组具体实施、被巡察单位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学校党委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成员开展常规巡察,对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开展专项巡察。原则上,五年内对被巡察单位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巡察全覆盖。

二、巡察工作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及学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

2.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安排;

3.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4.研究分析巡察成果,提出有关成果运用意见和建议;

5.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6.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7.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是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是巡察工作的专责机构。巡察办与党委工作部门同级设置,明确编制与干部职数。巡察办原则上应单独设立,与党委工作部门合署办公要明确巡察办编制与干部职数,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巡察办的职责是:

1.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4.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5.督促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6.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巡察办指导。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原则上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做到“专兼结合”。巡察组由5-7人组成,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领导小组确定,其他成员由巡察办、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统筹选配,报领导小组审定。

巡察组“一巡一设”,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由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熟悉党务工作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同志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四)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学校党委应建立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专员库,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把党性强、作风正、懂政策、敢担当、善斗争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委部门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书记作用,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把巡察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切实发挥“熔炉”作用。

(五)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巡察前全面客观提供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物质上的支持,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三、巡察工作形式和内容

(一)常规巡察。常规巡察是针对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四个落实”要求,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的全面政治巡察。

1.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情况;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情况;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把思政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情况;落实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实施重大发展规划,推进综合改革及一流学科建设等情况。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情况;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情况;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情况;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师生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工作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自己,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情况等。

3.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本单位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情况;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情况,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4.落实巡视巡察、审计、主题教育以及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从政治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坚决把自己摆进去、坚持从本级改起,以上率下、带头整改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任务、制定清单,并认真抓好落实情况。

(二)专项巡察。专项巡察是根据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学校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开展的专门领域的巡察。要通过开展专项巡察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把广大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巡察重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四、巡察工作程序和方式

(一)巡察准备。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巡察单位,报学校党委批准;巡察办根据党委的巡察工作安排下达巡察通知,组建巡察组并对巡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巡察组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巡察组召开动员会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组工作方式: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干部群众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受理反映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三)巡察汇报。现场巡察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1周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过程中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

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对巡察反馈意见及巡察成果运用作出决定。

(四)巡察反馈。经学校党委批准,巡察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等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察整改表态。

(五)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问题、任务和责任,并在2个月内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巡察办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巡察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监督。根据需要,开展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六)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其他方面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给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巡察谈话中对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七)立卷归档。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八)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把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五、巡察工作纪律要求

(一)对巡察组的要求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巡察组如发现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等行为,应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向巡察办报告。

(二)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要求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客观公正、如实报告;要做到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严禁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巡察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被巡察单位的要求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汇报工作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组织要求落实整改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可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主动扛起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巡察工作方案,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机构编制、工作经费、人员绩效等方面的领导和保障力度。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动关心、积极支持巡察工作,督促和指导分管或联系单位落实巡察整改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学校党委应积极构建巡察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巡察机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信访督办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要求组织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巡察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建议人选等工作。应指导纪检监察部门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办理巡察组移交转办的工作事项。

(三)巡视巡察联动。学校党委将把校内巡察与部党组巡视联动起来,把巡察监督与党组织自我监督、纪检专责监督、职能部门业务监督、师生民主监督等协调起来,不断提升巡察监督综合效应。

七、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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