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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  时间:2020-10-31 09:49:10  浏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会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全体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后确定。其他党政领导和党委委员可以向党委书记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建议。会前,党委书记与校长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全体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天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全体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决策的,党委常委会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凡需传达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全体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程序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党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在规定时限内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125日起施行。原中矿京党字〔201710号文件中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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