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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教

【保密进行时--全国两会中的保密之声】 聚焦两会:代表委员谈信息公开与保密

发布者:机要保密科  时间:2021-03-04 16:43:10  浏览: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高强

 310日,高强在两会新闻中心表示,全国人大今年强力推进预算公开,经过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都要公开,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预算。财经委在审查预算报告中明确要求,“在预算经过批准之后的15日内向社会公开”。高强表示,凡是提交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都是可以公开的。

 

★全国人大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是第一位的,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它渗透在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要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

 所以我们讲发展是第一要义,安全是第一责任,这两个必须同时兼顾。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

 当前,企业家和法律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地位的日益提升和在部分科技领域地位领先,经济技术间谍已开始采用多种隐蔽手段窥视我国科研的自主创新领域,应尽快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我科研情报乃至重要经济信息的安全,防止核心机密外泄。

 建议在修改完善《保密法》、切实抓好实施的基础上,出台《反经济技术间谍条例》,从法律角度提升对经济技术间谍的打击力度。建立国家对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强化国家针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监控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

 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在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副校长郑惠强

 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等内容。此外,要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目前主要是在对个人信息的泄露者和通过窃取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者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对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个人信息,若用于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可分别按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诉。在有关法规中规定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从民事法规层面保护好个人信息。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能够采集和掌握公民身份证信息主体的保密义务做出规定。尤其要严格禁止银行、房地产公司、信用卡发行机构、航空公司等商业机构将客户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伙伴。

 

★全国政协委员张化本

 应综合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制订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同时将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订可行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

 此外,还应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因拒绝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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