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工作管理,确保学校外事工作更加协调有序开展,并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依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是指由国家部委等相关部门或市政府批准而进行的出国访问、讲学、进修、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公务活动。其中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与外方开展的一般性工作交流。
凡因公临时出国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也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预算管理与计划审批
学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务处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计划和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一律不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学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各单位出访团组计划审批管理。结合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安排,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做到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参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出访人员与会议主题和内容要紧密。因公临时出国每次不超过3个国家及地区(含经停),不超过10天(含离抵当日);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坚持首选直航,压缩境外时间。避免赴敏感国家和地区出访,不盲目选择政局不稳定国家或敏感地区出访。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安排。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任务相称。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市政府外办不受理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四)严格规范培训团组。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培训团组要严格执行境外培训费用支出标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无经费预算安排、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建立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上报出访任务前在校内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国家、任务、日程、航线、邀请函及单位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公示的团组任务将不予申报。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将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回国后1个月内在校内公布出访前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否则不予办理核销业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日程需经团长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擅自改变报批行程,擅自增加或取消出访国家或公务活动。在外期间应节俭安排出访活动,讲究实效。团组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严禁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三章 经费标准与报销管理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其他单位转嫁出访费用。
学校各出访团组应凭《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和《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3),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件4),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报销时与机票购买票据同时出具。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应通过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报销人员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附上所有航程登机牌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照规定的级别标准凭票据报销。院士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正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科研经费(不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经费)出差,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人员范围 |
交通工具类别 |
一类 |
院士 |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
二类 |
司局级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使用科研经费(不含中央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专项经费)出差 |
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
三类 |
其余人员 |
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学校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必须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未在计划中列明有城市间往来计划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二)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原始票据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并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外方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照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五)确因需要出国团组通过与旅行社或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的,则按标准核定伙食费和公杂费,不再发放伙食费、公杂费补助。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学校特色的纪念品和实用物品。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签证费用必须随出国单据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核报。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提供相关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书、经费预算、日程、公示资料、所有收据和发票等,凭有效票据填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在职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境访问经费报销单》(附件5)。科研人员在特殊情况下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还应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相关费用。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在报销过程中,如有自行换汇的情况,以自行换汇的银行单据为依据折算汇率。其他情况以离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格为依据折算汇率。
参加国际展览等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统一收取固定金额费用的,需事先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相关费用可据实报销。
财务处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出国团组负责人对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购汇,按照财政部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财务处、审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和审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财务处,在组团出行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中矿大京外字〔2015〕2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外字〔2017〕1号)同时废止。